警方向四個傳媒組織發信,表示將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,修訂後「傳媒代表」僅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,或國際認可及知名非本地新聞通訊社、報章、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、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,現行香港記者協會等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,將不包括在內。有消息指,有關修訂最快明天(23日)生效。
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四個傳媒組織發信表示,自去年6年本港發生連串大型公眾活動,在過去不同的活動中,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人士混入人群,涉嫌阻礙警方工作,甚至襲擊警員。警隊傳媒聯絡隊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,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能夠派遣足夠的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。
根據目前《警察通例》規定,「傳媒代表」包括持有報館、通訊社、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,以及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,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、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,修例後,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不再包括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會員證人士。警方指出,修訂後的「傳媒代表」定義將更明確清晰,可令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,以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,盡量配合傳媒工作,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。